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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近日公布最新函釋,「身障」應以實際狀況判定,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,雇主若涉及就業歧視,將可依據就服法開罰30至150萬元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過去,勞動部曾接獲申訴,有求職者身心功能不佳,遭雇主歧視拒絕錄用,求職者自認因身心狀況遭就業歧視,向勞動部申訴,卻因未領有「身障證明」,申訴失敗,勞動部近日公布最新函釋,「身障」應以實際狀況判定,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,雇主若涉及就業歧視,將可依據就服法開罰30至150萬元。勞動部解說,上多年來各地方政府多有反映,確實勞工因身心功能遭受到就業歧視,舉例來說,有賣場勞工因腰背受傷,導致搬運困難,事後雇主因此減薪,確實構成就業歧視,卻苦於勞工腰背狀況不達「身障證明」要件,申訴無門。勞動部考量,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障者定義為實際狀況,並非身障證明,因此決議發布函釋,身障者就業歧視不以「身障證明」為限。未來,求職者自認因身心功能而遭受到就業歧視,提出申訴,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,由委員依據實際狀況判定,如身心狀況是否達「身障」等級、是否因此遭就業歧視,屆時將請求職者、勞工提供可供佐證的資料。勞動部表示,若雇主因勞工或求職者的身心功能,對該勞工或求職者做出與其他勞工差別待遇、不利處分,如降職、減薪、解雇等行為,即構成身障的就業歧視,可依據就服法開罰30至150萬元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滕西華表示,有高達70%身障者都是後天形成,如意外、疾病、車禍等,身障證明是權益而非「義務」,許多人可能不達標準或自認不需證明,政府可透過制定機制,判斷是否有身障事實,立意良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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